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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类别及编号:

鲁环辐证[09509]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条、七条、八条、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八条

4、《关于委托bet38365-365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鲁环函〔2010〕35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泰安市辖区内仅使用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为申请单位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

⑴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⑵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⑶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⑷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②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按照3令的学历要求进行审查)

③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岗位培训合格证)

④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

⑤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⑥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回收协议或承诺)

⑸其他材料:

①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②配备与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仪器

4.《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申请条件核查表

(以上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分管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文书—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办理结果状态:

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邮编:

市建设大厦二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7100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0538—8277395

传真号码:

0538-8290632

电子邮箱:

tamfc@126.com

网上表格下载:

登陆http://rr.mep.gov.cn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填写并打印表格

网上办理情况:

提交申请材料前,先登录http://rr.mep.gov.cn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电子版提交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监督电话:

0538—8334018

备   注: